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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代 理 人 蔡琦秋  住○○市○○區○○○路○段00號13樓上列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貴博(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梁家銘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梁貴博(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 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前開駁回裁定送達後,具狀並提出相對人梁家銘、梁貴博(歿)之戶籍謄本請求更正該人之姓名為「梁貴博( 歿)」,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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