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30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張恩綺
- 債務人
- 陸漢威 住○○市○○區○○街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 樓、11樓及18樓
-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首富人力派遣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鼎泰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88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且查無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