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
    黃智彥莊錦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43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黃智彥 債 務 人 莊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集保股票債權,第三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業據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集保資料在卷可稽,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