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原告游晴雯
- 被告林冠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004號 債 權 人 游晴雯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債 務 人 林冠綸 住○○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附上的113年度 宗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前開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16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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