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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基隆路1段159號5樓之1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建憲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明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8(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已於同年月17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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