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員丞、卓家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40號 債 權 人 林員丞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債 務 人 卓家豪 住○○市○○區○○○路0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卓家豪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卓家豪即泰富工程行(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所得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卓家 豪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並於第三人太平郵局開戶,另查債務人卓家豪即泰富工程行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有利息所得,惟上開第三人均位臺中市太平區,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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