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6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德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順成 住○○市○○區○○路00號15樓
設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12樓
住同上

 (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時,相對人已於100年5月17日死亡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換發,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