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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7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陳巧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宜丞恩科技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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