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介宸 住○○市○○區○○街00號4樓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宇 住○○市○○區○○街00號6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東縣○○市○○路00巷0號之家品媒體科技 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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