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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即債 張明欽

務人

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名下財產處理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無有可供分配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屏東縣○○鄉○○段地號482號、491號等2筆土地,選任管理人變價,但歷經四次變價均無人應買,流標底價已低於公告現值3分之1,因認已無繼續變價實益。 其他土地 屏東縣○○鄉○○段地號500、1116、1117、1139、1140、1167、1174、1179、1181號等9筆土地,早於105年已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00萬元,遠高於公告現值,經核無清算價值。 未保存登記建物 民國62年1月起課之位於車城鄉射寮路公同共有房屋,因價值低,且僅有房屋稅籍,無耗費成本訴訟分割變價之價值。 西元2009年出廠汽車 債務人稱已遺失,提出報案單,且該車設定有動產231萬元之動產擔保,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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