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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聲請人即債 錢麗純

務人

代理人
顏婌烊扶助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1月7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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