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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黃男州、賴進淵、曹為實、紀睿明、郭倍廷、謝娟娟、宮文萍、莊仲沼、呂豫文、陳雨利、潘代鼎

  • 原告
    陳慧英
  • 被告
    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滙豐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陳慧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 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 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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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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