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即債 陳慧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