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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即債 陳威佑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培彬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黃春旺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代理人
陳映蓉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衣珊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張薇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1**-**S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7年4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H**-**8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1997年8月出廠,下稱B車)、車牌號碼:A*-***8號機車(下稱C車)各乙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戶內存款新臺幣(下同)6,29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存款2,205元,合計存款8,495元,此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車齡逾1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B車,車輛牌照已繳銷,車輛損壞嚴重,且車齡逾2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C車,查無車籍資料,車輛損壞嚴重,已辦理停駛,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8,49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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