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郁程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相 對 人 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源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9日、110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3月8日、140年11月2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6日、112年3月24日邀同 債務人鄒源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用6,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依授信合約書上第六條第二項,於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正福       548 551.78    1000分之4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596 正福段54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 73.7 合計: 73.7 全部   大順三路204巷21號 備註:共有部分:正福段12建號269.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0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