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蘇沛芸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席德資訊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蘇沛芸、案外人席德資訊有限公司、張雅婷、張朝裕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額2,470,000元,到期日民國114年9月27日。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大港  四    2202    1,344  10000分之 13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7026  大港段四小段220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樓房 十二層: 71.81 合計:71.81   陽台:7.69 雨遮:2.9  全部    北平一街108號十二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四小段27086建號,面積3,64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131         (含停車位編號B2-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