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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

前置協商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聲請人
林信宏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並未住居於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非聲請人債務清理事件之管轄法院,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前置協商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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