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75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陳志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宇倢企業有限公司)、吳沛潔、陳禹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宇巨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宇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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