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0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許瓊丹
- 相對人
- 浤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錦再
- 相對人
- 浤倡企業社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梁錦再
- 相對人
- 梁錦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0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浤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