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丁進益
- 原告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秀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相 對 人 羅秀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3日裁定 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3 月1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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