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鍾禮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76號 聲 請 人 鍾禮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鈺峰即山城企業社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山城企業社於民國111年8月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765268號,內載金額新臺 幣2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 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山城企業社簽發之本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7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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