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76號
- 聲請人
- 鍾禮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鈺峰即山城企業社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山城企業社於民國111年8月6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765268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山城企業社簽發之本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7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