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靜怡、林鴻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鴻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二、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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