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源章
- 原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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