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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聲請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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