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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瑋玲、曾惠敏

  • 原告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亮全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玲 相 對 人 亮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0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執全 字第131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 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事件受理,並已繳納裁判費在案。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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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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