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71號
- 原告
-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誠豪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在案。
二、查原告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114年10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328,55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告變更聲明後為4,328,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8,885元,應再補繳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