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消字第12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宋彥頡
原告
李佩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被告
陳秀慧即夏泉餐飲顧問整合行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查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起訴狀、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經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全部移送橋頭地院,有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