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林麗俐、魏碧芬
- 原告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俐 被 告 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查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向原告採購SBO 套裝應用軟體,兩造為此簽訂資訊系統主契約書(下稱系爭主契約)、SBO套裝應用軟體授權附 約書、勞務服務附約書,原告除已依約完成 SAP授權交付與系統啟用,並提供操作指導與後續技術支援外,亦持續提 供顧問服務,然被告迄未依約清償SBO套裝應用軟體授權附 約書之尾款計新台幣(下同)493,500元、技術移轉課程計105,000元,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兩造間依系爭主契約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主契約及附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主契約附卷可稽,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昭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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