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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晧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告
郭昕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號建物翻修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並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立承攬契約書,惟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12,070元未為給付,依民法第50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12,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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