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潘建良

  • 原告
    晧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昕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晧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郭昕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號建物翻修工 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並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立 承攬契約書,惟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12,070元 未為給付,依民法第50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等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12,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之住 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展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