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李錦雀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
被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113年12月3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20,986元及自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30日止,金額為165,432元,加計債權本金720,986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6,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930元,應再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