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 原告
- 美迪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錦
- 被告
-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原告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支付命令後異議,視為起訴。原告以兩造於111年12月22日簽立萬大電廠辦公大樓新建工程一期空調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尚未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249,431元,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49,4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系爭契約第8條第5項約明「本契約如遇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就系爭契約履約所生爭執,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非屬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