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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誼
被告
黃崧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此裁定已於11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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