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 原告
- 郭芳成
- 原告
- 吳雪蓮
- 原告
- 沈煥傑
- 原告
- 沈孟璇
- 原告
- 沈美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 被告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沈美珍所有坐落同段1463、1464-1地號土地,遭被告之圍牆、工廠大門等地上物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規定,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