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當事人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沈美珍、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原 告 郭芳成 吳雪蓮 沈煥傑 沈孟璇 沈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沈美珍 所有坐落同段1463、1464-1地號土地,遭被告之圍牆、工廠大門等地上物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 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規定,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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