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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佩蓉

反訴原告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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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家源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碧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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