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魔法泡泡洗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家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碧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碧菁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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