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65號
- 原告
- 吳清顯即吳睿紘
- 訴訟代理人
- 江昊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建儒律師
- 被告
- 麥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目前住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戶籍謄本、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狀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經原告以前揭聲請移轉管轄狀聲請將訴訟移送臺北地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