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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4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林志雄
被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被告
蘇姿菁

鄭筱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0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235,608元,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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