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張嘉玲
- 被告
- 林婉莉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3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272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