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吳芝瑛
- 原告陳桂碧
- 被告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王嘉宏、恆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桂碧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 相 對 人 王嘉宏 相 對 人 恆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4年度 勞補字第3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等,賠償醫療費、原領工資補償、專人照護費、精神慰撫金,及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有系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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