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
- 原告洪福星
- 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洪福星 代 理 人 蔡尚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案號為:114年度 勞補字第14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由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41號受理中,惟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查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除其所提訴訟顯無理由外,法院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審查詢問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雅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