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顏建成
- 相對人
-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惠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12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