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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雨真林綉君王雪君

原告
邱○綸
兼法定代理人
邱聖博
兼法定代理人
李雅婷
原告
蔡○蓁
兼法定代理人
蔡德賢
兼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被告
邱繼德
被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由

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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