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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雪君

原告
邱○綸
兼法定代理人
邱聖博
兼法定代理人
李雅婷
原告
蔡○蓁
兼法定代理人
蔡德賢
兼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被告
邱繼德
被告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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