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邱○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聖博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雅婷
- 原告
- 蔡○蓁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德賢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韋伶
- 被告
- 邱繼德
- 被告
- 追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雲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消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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