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何佩陵
- 當事人唐台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唐台慶 代 理 人 黃勇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唐台慶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前置協商成立,惟因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成立,應自民國100年2月起,分180期,利率6.88%,每月清償19,734元,然未依約 繳款,於100年10月31日經通報毀諾,雖有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67-168頁)、 星展銀行陳報狀(卷第277-281頁)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 時,係任職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每月收入約30,000元,投保薪資為30,3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3-5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83頁)足稽。是以其斯時之每月所得,扣除以10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即13,375元(詳後述)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後 ,已難負擔每月19,734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入不敷出時,不足部分均由大姊、二姊資助(卷第354、574頁)。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7-5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69-471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卷第19-24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7-32頁)、信用報告(卷第33-45頁)、戶籍謄本(卷第5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3-5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59-6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3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237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505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69頁)、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函(卷第253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卷第577頁)、車輛去向說明書(卷第57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 (卷第71-145、411-443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445-451、493-499頁)、匯款申請書(卷第489頁)、協助鄭家琦收入之說明書(卷第491頁)、聲請人114年9月16 日補正狀(卷第573-575頁)、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卷第255頁)、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函(卷 第283-289頁)、社團法人高雄市八方義行團關懷協會函 (卷第345-347頁)、東南高良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 (卷第291-293頁)、轉帳交易明細(卷第587頁)、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函(卷第259-265頁)、收入切 結書(卷第401-409、585頁)、任職證明書(卷第69頁)茂生薪資單(卷第373-399頁)、胞姊唐鳳櫻簽立之資助 切結書(卷第503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第295-344頁)、台灣人壽函(卷第521-571頁)、臺銀人壽函(卷第455-462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113年4月至114年4月平均每月收入(含獎金)38,378元【計算式:(312,689+147,793)÷13+26,60 0÷9=38,37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 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32,250元(含房屋租金,見本院卷第23頁),固提出租賃契約(卷第155-159頁)為憑。然按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 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8,378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24 8元後,剩餘19,130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273,198元(卷第11-15、277-281,未包含台灣人壽之保單借款債權),扣除三商美邦人壽、台灣人壽、臺銀人壽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共638,009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 須約7年【計算式:(2,273,198-638,009)÷19,130÷12≒7】 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64,584元 (卷第47-51、469-471頁) 112年度 61,141元 113年度 315,654元 2 車輛 2008年出廠 1部 (卷第469頁) 2010年出廠 1部 114年4月以20,000元售出。(卷第577-579頁) 3 保單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2,999元 (保單解約金) 已扣保費墊繳本息。 (卷第295-344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01,690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 ①保單借款221,826元。 ②114年9月14日領取生存保險金15,000元。 ③113年8月12日領取保險給付33,800元。 (卷第414、521-571頁)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320元 (保單解約金) (卷第455-462頁)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3年8月20日領取保險給付30,000元。 (卷第137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皇佳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卷第401頁) 112年3月6日至8日 220元 2 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卷第283-289、403頁) 112年4月18日至5月17日 30,300元 3 東南高良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卷第74、291-293、477頁) 112年10月23日至11月10日 25,249元 4 啟利汽車拖吊行工作收入 (卷第574、585-587頁) 112年11月14日至113年1月2日 39,125元 5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工作收入(卷第259-265、399頁) 113年4月至12月 312,689元 114年1月至4月 174,393元 (含獎金26,600元) 6 社團法人高雄市八方義行團關懷協會兼職收入(卷第345-347頁) 112年7月至8月 3,168元 7 協助鄭家琦所得之佣金 (卷第415、489-491、573-575頁) 113年7月至8月 15,000元 8 租金補助 (卷第411-416、505頁) 112年3月 10,800元 112年4月至113年12月 每月3,600元 9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卷第414頁) 113年6月24日 555元 10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卷第414-415頁) 113年6月28日 356元 113年9月6日 968元 11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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