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何佩陵
- 原告唐鳳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唐鳳珍 代 理 人 黃千珉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唐鳳珍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2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4月2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7-21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7-39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7-8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15頁)、信用報告(更卷第65-75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4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25-2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49-15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9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61頁)、存簿(更卷第153-157頁)、薪資明細表(更卷第83-87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81頁)、出勤紀錄表(更卷第89-115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23頁)、中華郵政函(更卷第319-325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福氣又安康商行114年1月至5月平均每月收入22,399元(計算式:111,996÷5=22,39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月支出原係17,303元,114年1月起則為19,248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8頁),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117頁)、配偶簽立之證明書(更卷第335頁)為證。按債務人 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 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2,39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後,剩餘3,151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503,980元(調卷第47頁),扣除中華郵政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 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13年【計算式:(4,503,980-242 ,211)÷3,151÷12≒11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保單解約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42,211元 113年12月9日領取生存保險金6,000元。 (更卷第319-325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福氣又安康商行工作收入 (更卷第83-87頁) 112年3月至12月 204,425元 113年 256,752元 114年1月至5月 111,996元 2 廢車回收獎勵 (更卷第155頁) 112年11月15日 2,300元 3 統一發票獎金 (更卷第155-157頁) 113年 1,200元 114年6月6日 200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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