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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何佩陵

  • 當事人
    賴彥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賴彥廷 代 理 人 陳郁翎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雖有明文 。惟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倘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3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4月2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3月起之工作及收入、領取津貼、補助之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3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5-39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219-220頁)、債權人清冊( 調卷第99-10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5-4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1-44頁)、戶籍資料(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7-6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 表(更卷第293-29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3頁)、車輛異動登記書(調卷第25頁)、帳戶交易明細(更卷第325-409、435-447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95-182、183-213頁)、服務證明書(更 卷第229頁)、薪資表(更卷第231-283、491-493頁)、 三商美邦人壽職工福利委員會函(更卷第303-305頁)、 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85-87 頁)、樹德科技大學聘書(更卷第433頁)、感謝狀(更 卷第507頁)、國泰人壽函(更卷第455-459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三商美邦人壽114年1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60,872元(計算式:608,716÷10=60,872,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41,398元,114年9月起因租金調漲改為44,598元(含每月房屋租金,更卷第220、488頁)云云,固提出租賃契約(調卷第61-63頁、更卷第495-505頁)、租金繳納證明(更卷第285-287頁)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 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 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 即19,248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60,87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248元後,尚餘41,624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037,870元(調卷第91-94、107-113、133、141頁、更 卷第89-92頁),扣除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 按月攤還結果,僅須約4年【計算式:(2,037,870-5,116) ÷41,624÷1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能清償完畢。況聲 請人為00年0月出生(調卷第17頁),除三商美邦人壽工作 收入外,尚有樹德科技大學、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其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16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51,698元 112年度 549,430元 113年度 789,541元 2 車輛 2010年出廠(廠牌:福斯) 1部 已於114年2月5日辦理停駛。(調卷第19、25頁) 保單解約金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①原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單,業於113年2月19日終止,領回解約金7,513元、10,842元。 ②112年8月24日領取保險給付36,122元。 ③112年9月7日保單借款9,000元。 (更卷第95-182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116元 (更卷第455-459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第185-213、338、353、379、435-437、491-493頁) 112年3月至12月 450,493元 113年 786,737元 114年1月至10月 608,716元 2 三商美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第338、340、343、345、347、352、358、365、367、369、374、383、388、391、395、435-437頁) 112年7月至12月 8,450元 113年 13,246元 114年1月至8月 7,253元 3 樹德科技大學工作收入 (更卷第361、365、370、374-375、379、387-389、391-394、445-447頁) 113年6月至12月 75,709元 114年1月至9月 109,741元 4 租金補助 (更卷第45頁) 112年5月至8月 每月3,600元 5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更卷第329頁) 112年4月7日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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