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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何佩陵

聲請人
邱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固有明文。而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惟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又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債務人如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5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6月3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調卷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23-25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二第153-15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112頁)、債權人清冊(更卷一第149-15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1-5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3-49頁)、戶籍資料(調卷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9-3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一第289-29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一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一第10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一第10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一第297-443頁、更卷二第29-6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二第23-25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11-129頁、更卷二第161-163頁)、從業人員薪酬表(更卷一第153-251頁)、員工薪資表(更卷一第253-287頁)、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31-135頁)、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137-143頁)、收入明細表(更卷二第71-127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一第563-577頁)、8591寶物交易網頁擷圖(更卷二第129-139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37,445元【計算式:262,114÷7=37,44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雖主張112年至113年每月支出17,303元,114年起每月19,242元(無房屋租金,見調卷第112頁)云云。然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父親所有房屋居住(更卷一第145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5,403元為準【計算式:20,364×(1-24.36%)=15,403】,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7,44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403元後,尚餘22,042元。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負債總額為1,673,918元(調卷第117-126、139-143、159-173頁、更卷一第149-151頁、更卷二第19-21、143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6.3年(計算式:1,673,918÷22,042÷12≒6.3)即能清償完畢;縱加計和潤企業有公司有擔保債權307,800元(更卷一第149-151頁),債務總額僅1,981,718元,亦僅須約7.4年即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981,718元÷22,042÷12≒6.3)。況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調卷第19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0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37,155元 (調卷第23-25頁、更卷二第153-156頁)   112年度 542,198元    113年度 537,980元  2 車輛  2021年出廠重機車(排汽量649CC) 1輛 (更卷二第153頁) 3 保單解約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11-129頁、更卷二第167-168頁) 112年4月至12月 329,244元   113年 452,938元   114年1月至7月 262,114元 2 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31-135頁) 112年12月16日至113年8月7日 94,051元 3 祥豐企業社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287頁) 113年9月6日至114年6月 54,728元 4 冠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137-143頁) 114年2月10、18日 636元 5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更卷一第301-303、307、311-313、319-323、327、331-345、349頁) 112年4月至113年1月 67,155元 6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所得 (調卷第25頁、更卷二第156頁) 112年度 36,443元   113年度 244元 7 販售遊戲寶物所得 (更卷一第337頁、更卷二第129-139頁) 112年5月至11月 39,275元   113年1月 3,974元 8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更卷一第297頁) 112年4月1日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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