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何佩陵
- 原告歐坤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歐坤龍 代 理 人 朱芳儀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歐坤龍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且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77-81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253-255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51-56頁)、債權人清冊(卷 一第31-3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35-39頁)、信用報告(卷一第41-49頁)、戶籍謄本(卷一第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355-35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 表(卷一第641-645頁)、前鎮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卷一 第2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05-213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15-216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 (卷一第303頁、卷二第97-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二第13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 (卷一第309頁)、健保投保資料(卷一第375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57-75、397-403、565-581頁)、定 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一第269-271頁)、在職證明 書(卷一第91頁)、識別證(卷一第385頁)、薪資明細 查詢(卷二第362頁)、義交協勤勤務表暨薪資袋(卷一 第405-487頁、卷二第340-360頁)、長女及次女簽立之聲明書(卷一第675頁)、新光人壽函(卷一第297-301頁)、臺銀人壽函(卷一第333-340頁)、凱基人壽函(卷二 第95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定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至114年5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113年1月至114年4月擔任義交平均每月收入,及長女及次女之資助,共53,754元【計算式:(339,289+155,517)÷17 +(212,200+70,160)÷16+7,000=53,754,本裁定計算式 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㈡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固主張每月支出21,55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卷一第51-56頁)云云,雖提出租賃契約(卷一第93-99頁)、租金繳納證明(卷一第101-103頁)為證。然按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自陳: 其與配偶、子女、母親租屋同住,每月租金由次女負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2頁),尚難認其有房屋費用之支出,是 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 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 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㈢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配偶A03、四女歐○涵、五女歐□涵、長子 歐○灃、次子歐○郡、三子歐○權、母親A012,每月各支出扶 養費6,000元,並須扶養四子歐○豪、五子歐○瀧,每月各支 出扶養費1,625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A03(73年生)共同育有四女歐○涵(00年0 月生)、五女歐□涵(00年0月生)、長子歐○灃(00年0月生)、次子歐○郡(00年0月生)、三子歐○權(000年0 月生)、四子歐○豪(000年00月生)、五子歐○瀧(000年 0月生);聲請人父親歐敏雄(98年8月25日歿)與其配偶即聲請人母親A012(36年生),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 子女,惟聲請人胞兄A13業於112年7月29日歿乙情,有戶 籍謄本(卷一第19-23、351-353、563頁)、家族系統表 (卷一第673頁)可佐。 ⒉配偶A03部分 ①配偶A03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00元、600元 、0元,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5筆,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保單解約金60,765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7,752元、美元3,326.3元,其自112年1月起迄今 ,除自助洗衣店工作收入以外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編號1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一第217-227頁、卷二第267-27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卷一第361-362頁)、健保投保資料(卷一 第377頁)、蝦皮賣場網頁擷圖(卷二第167-171頁)、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二第149-153頁)、社會 補助查詢表(卷一第231-23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 卷一第239-24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 署函(卷一第309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二第97-99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卷二第125頁)、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二第13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 詢結果表(卷一第647-651頁)、中華郵政函(卷二第137-139頁)、三商美邦人壽函(卷二第155-162頁)、 存簿(卷一第543-561、583-589、705-719頁)、帳戶 存入款項說明(卷二第229-231頁)可證。 ②聲請人固稱A03受雇蔡嘉容於前鎮區同安路、小港區平和 路之自助洗衣店打工,每月收入18,000元(卷一第341-348、卷二第163-166、338-339頁)云云。惟A03實係於 110年2月8日、12月22日各以185萬元加盟洗特樂國際有限公司,並開設前揭2家自助洗衣店;另觀之聲請人所 提出之代墊費用單據,天然氣之繳費通知單亦記載「用戶名稱:自助洗衣-A03」,店內物流收件人為A03,叫 修時所留之聯絡電話亦為A03之電話號碼等情,有洗特 樂國際有限公司陳報狀(卷二第408-426頁)、費用單 據(卷二第364-399頁)可稽,足認A03有相當資產,仍 具謀生能力,以自有收入應能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扶養配偶,難認可採。 ⒊四女歐○涵、五女歐□涵、長子歐○灃、次子歐○郡、三子歐 ○權(下合稱歐○涵等5人)部分 ①歐○涵、歐□涵均就讀大學,歐○灃就讀高中,歐○涵、歐 ○郡、歐○權於111年至113年均無申報所得,歐□涵於11 1年至113年申報所得各為500元、1,000元、4,647元, 歐○灃於111年至113年申報所得各為0元、0元、1,000元 ,均無財產,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編號2至6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495-523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273-287、297-299頁)、學費收據(卷一第679、683-68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653-66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 一第365-369頁)、歐□涵簽立之收入切結書(卷二第185頁)、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函(卷二第12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000-000、181-184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7-165、171-179、185-204頁、卷二第47-5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二第97-99頁)、存簿(卷一第591-627頁、卷二第187-209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二第233-236頁)附卷可考。 ②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 務,係指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無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可資參照)。歐○涵、歐□涵、歐○灃雖已成 年,然仍就學,名下復無財產,歐□涵打工所得亦不足以支應自己之生活開銷,確尚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至歐○郡、歐○權部分,其既未成年, 名下復無財產,堪認亦有受扶養之必要。 ③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歐○涵等5人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 ,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低 收高中職生活補助、低收兒童生活補助後,由聲請人與A03共同負擔,聲請人應負擔歐○涵、歐□涵、歐○灃之 扶養費各為3,867元【計算式:(14,559-6,825)÷2=3, 867】,歐○郡、歐○權之扶養費各為5,776元【計算式: (14,559-3,008)÷2=5,776】,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⒋四子歐○豪、五子歐○瀧(下合稱歐○豪等2人)部分 歐○豪等2人於111年至113年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 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編號7至8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525-535頁 )、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289-29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669-671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45-155)、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函(卷一第303頁、卷二第97-99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卷一第305-307頁)附卷可佐。足見聲請人與A03 應共同負擔歐○豪等2人之扶養義務。又歐○豪等2人與聲請 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 ),再扣除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低收兒童生活補助後,由聲請人與A03共同負擔【試算:(14,559-7,000-3,008 )÷2×2=4,551】,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歐○豪等2人扶養費 共3,250元(計算式:1,625×2=3,250,見卷一第56頁), 應為可採。 ⒌母親A012部分 A012於111年至113年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自112年1 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三編號9等情,此有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537-541頁)、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二第307-309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二第221-223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371-373頁)、健保投保 資料(卷一第37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二第69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卷二第57-6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函(卷二第97-9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二第133-135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一第629-639頁、卷二 第211-217頁)附卷可稽。以A012財產、收入狀況,尚不 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及另1名子女扶養之權利。因A 012與聲請人同住,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 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 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後,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聲請人應負擔1,091元【計算式:(14,559-8,329-4,049)÷2=1,091】, 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53,754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4,559元、子女扶養費26,403元(計算式:3,867×3+5,776×2 +3,250=26,403)、母親扶養費1,091元後,剩餘11,701元。 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35,698元(卷一第35-39、273-295、315-331頁),扣除新光人壽、臺銀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2,335,698-8,498-137,342)÷11,701÷12≒1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 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0元 112年度 0元 113年度 288,670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98元 已扣保單借款本息。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7,342元 114年1月3日停效。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全企業行工作收入 112年 332,688元 2 定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 339,289元 114年1月至5月 155,517元 3 高雄市政府民防總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前鎮中隊兼任義交收入 112年12月 12,900元 113年 212,200元 114年1月至4月 70,160元 4 長女及次女資助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7,000元 (未含由次女負擔之租金,卷一第342-345、675頁) 5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6 生育津貼 113年8月8日 30,000元 (卷一第303頁) 7 因聲請人胞兄歿領取之國保喪葬給付 113年9月25日 98,805元 (卷二第134頁) 8 向議員申請之喪葬補助金 113年9月27日 20,000元 (卷一第345、579頁) 9 向國民黨申請之功德濟助金 113年8月29日 20,000元 (卷一第577頁、卷二第164頁) 10 低收入戶春節慰問金 112年1月17日、113年2月5日、 114年1月10日 各3,000元 (卷一第565、575、581頁) 11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1日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配偶 A03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收入 112年2月 591元 蝦皮網拍收入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1,000元至3,000元 (卷二第164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生存保險金 114年2月9日 10,000元 (卷二第231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租金補助 112年1月至5月 每月8,800元 (卷二第125頁) 國保生育給付 113年8月8日 39,522元 工研院補助 112年5月23日 3,000元 (卷一第711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2 四女 歐○涵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 (卷二第129頁) 112年5月25日、11月30日、113年6月4日、12月10日 各10,000元 低收高中職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6,358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6,825元 (卷二第99頁) 工研院補助款 112年5月23日 3,000元 (卷一第603頁)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款 113年1月19日 4,000元 (卷一第605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3 五女 歐□涵 學校薪資所得 113年 1,647元 (卷二第275頁)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競技所得 112年 1,000元 (卷一第503頁) 中華傳統養生教育發展協會稿費所得 113年 3,000元 (卷二第275頁)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 (卷二第129頁) 112年5月25日 8,000元 112年11月30日、113年6月4日、12月10日 各10,000元 低收高中職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6,358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6,825元 (卷二第99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台電獎學金 113年5月16日 8,500元 (卷一第597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4 長子 歐○灃 低收高中職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6,358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6,825元 (卷二第99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政府機構獎學金 112年6月12日、12月28日 各3,000元 (卷一第621、623頁、卷二第236頁) 學產基金助學金 113年12月25日 4,000元 (卷一第627頁、卷二第236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5 次子 歐○郡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2,802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3,008元 (卷二第99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6 三子 歐○權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2,802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3,008元 (卷二第99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7 四子 歐○豪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2,802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3,008元 (卷二第99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 每月750元 (卷二第99頁) 育兒津貼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7,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8 五子 歐○瀧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 113年9月起迄今 每月3,008元 (卷二第99頁) 育兒津貼 113年7月起迄今 每月7,000元 (卷一第304頁) 9 母親 A012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112年 每月7,759元 (卷二第99頁)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8,329元 (卷二第99頁) 因聲請人胞兄A13歿而領取之國保身障年金併計勞保年資給付 113年11月 227,221元 (卷二第134頁)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2年1月至113年6月 每月1,028元 (卷二第135頁)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113年7月起迄今 每月4,049元 (卷二第135頁)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4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卷二第99頁) 重陽禮金 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 各1,500元 (卷二第213-215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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