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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美芳

  • 原告
    陳哄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哄文 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哄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23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1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870,970元、814, 912元、874,195元,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1,606元,至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保單部分,為團險,無解約金,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部分,則未投保。 ⒉聲請人父親陳福田於109年5月15日歿,遺有房屋、土地各1 筆,由聲請人母親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與其胞妹陳曉萍、二叔陳福生、姑姑陳玉英、陳玉美均就其父親之遺產辦理抛棄繼承。 ⒊又聲請人於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1年11月至 12月收入共145,771元,112年共833,290元,113年共899,067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8月31日、9月22日各領取工研院補助3,000元,未領取補助。 ⒋上開各情,有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卷第23-25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37-43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調卷第9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71-37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2頁)、信用報告(更卷第123-127頁)、戶籍謄本(更卷第27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 第251-25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17-21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223-231、385-413、489-521 頁)、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71頁)、薪資單(調卷第31頁、更卷第133-185頁)、臺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陳報狀(更卷第69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131頁)、友邦人壽函(更卷第465-485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427頁)、臺銀人壽函( 更卷第331-342頁)、家事事件公告(更卷第291-29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函(更卷第363-365頁)、 新興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455-463頁)等附卷可證。 ⒌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113年平均每 月收入74,922元(計算式:899,067÷12=74,922,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調卷第9頁),並提出租賃契約( 更卷第187-203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 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 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 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姑姑陳玉英、陳玉美、母親陳邱金葉之扶養費,每月各10,000元、10,000元、15,000元,嗣陳玉美於114年2月7日歿,毋庸再支出陳玉 美之扶養費等情。經查: ⒈聲請人姑姑陳玉英(00年生)、陳玉美(00年生,114年2月7日歿)均未婚,未育有子女,其父母已歿,大哥即聲 請人父親陳福田(109年5月15日歿)與配偶即聲請人母親陳邱金葉(00年生)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其中 聲請人胞妹陳姿妙業於107年12月13日歿乙情,有戶籍謄 本(更卷第265-273、277、311-314頁)、家族系統表( 更卷第261-263、415頁)、死亡證明書(更卷第243頁) 可佐。 ⒉姑姑陳玉英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0元,名下 有土地2筆,現值共約186萬元,曾於108年12月16日以1,678萬元售出前金區自強三路房地,實拿3,381,179元,原 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862元,112年1月起調為每 月4,950元,113年1月起再調為每月5,227元,112年10月6日、113年9月27日各領取重陽禮金1,500元,112年4月領 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其於108年8月23日投保友 邦人壽保險時,自陳為廚師,110年3月25日投保時,則自陳自營餐飲便當製作,為老闆等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77頁)、所得資料清單(更卷第205-209頁)、113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45-449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253-254頁)、健 保投保紀錄(更卷第25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更卷第219頁)、友邦人壽函(更卷第465-48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9-10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3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233-239、523頁)、新興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327-330頁)、鹽埕地政事務所函(更卷第73-81頁)、價金履約專戶明細暨點交證明書(更卷第247-249頁)在卷可查。以陳玉英名下尚有土地,每月領取國民 年金老年年金,前於108年間售出房地,且其於友邦人壽 投保時稱自營餐飲便當製作,而聲請人亦未就陳玉英之工作狀況、收入舉證以實其說,難認陳玉英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陳玉英扶養費,難認可採。 ⒊母親陳邱金葉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5,884元、0元、12,340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現值共約1,783,800元,原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23,558元,112年5 月起調為每月24,809元,另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3,772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4,049元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75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更卷第315-321、441-44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2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7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99-105頁)等附卷可憑。陳邱金葉每月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共計28,858元(計算式:24,809+4,049=28,858),已逾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堪認陳邱金葉尚足以維 持生活,而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陳邱金葉扶養費,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74,92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303元後,剩餘57,61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11,295,666元(調卷第19-22、81-159、177頁、更卷第83-97頁),扣除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11,295,666-11,606)÷57,619÷12≒16 】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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