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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何佩陵

聲請人
陳蔚人
代理人
劉彥伯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A04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82號事件(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4年11月5日調解不成立,即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2年度至114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調卷第35-37頁、更卷第309-311頁),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2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39頁)、11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09-31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125-1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9-2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5-3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1-4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1-156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3-3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頁)、勞農保給付領取資料(更卷第313-317頁)、存簿(更卷第157-161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221頁)、工作狀況照片(更卷第223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53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59-118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億源行每月收入32,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000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調卷第15頁)乙節,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131-139頁)為證。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970元,1.2倍即20,364元,然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僅主張以20,000元計算,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雖主張須扶養經認領之長子陳○謙,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云云(調卷第16頁)。然查:

⒈聲請人與A03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陳○謙(000年0月生),並由其於105年10月3日認領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13頁)可佐。

⒉陳○謙現就讀國小,112年度至114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領取各類收入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41-145頁)、11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97-299頁)、學生證(更卷第20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285-28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9-4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269-271頁)、本院電話記錄(更卷第323頁)、存簿(更卷第163-201頁)附卷可考,足見聲請人與A03應共同負擔陳○謙之扶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陳○謙與聲請人、A03同住(見更卷第119頁),足見其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5,403元),再扣除每月領取之單親補助、行政院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後,由聲請人與A03共同負擔,是聲請人應僅負擔6,121元【計算式:(15,403-2,661-500)÷2=6,1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2,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20,000元、子女扶養費6,121元後,剩餘5,879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0,838,025元(調卷第67-127、141頁、更卷第125-127頁),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53年【計算式:(10,838,025-24,810)÷5,879÷12≒15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車輛 2007年出廠自小客車 1輛 (更卷第309頁) 2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4,810元  (更卷第59-118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險,無解約金 (更卷第53頁)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億源行工作收入 (更卷第221頁) 112年9月起迄今 每月32,000元 2 勞保喪葬給付 (更卷第161頁) 113年6月4日 81,339元 3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陳○謙 單親補助 (更卷第269-271頁) 112年9月 2,155元   112年10月至12月 每月2,479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2,661元  行政院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更卷第269-271、323頁) 112年9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115年1月起迄今 每月500元  普發現金 114年11月 10,000元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更卷第165頁) 112年9月14日 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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