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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何佩陵

聲請人
陳麗惠
代理人
賴俊佑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麗惠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於114年2月5日至8日因右遠端橈骨骨折、右踝骨折入院治療,宜持續復健,其於112年6月至9月、112年12月至113年4月、114年1月起迄今無業,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各類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3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371-37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1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卷第23-28頁)、戶籍謄本(卷第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5-3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83-18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01-10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0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29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189頁)、存簿(卷第53-54、201-210、333-337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第327-329頁)、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1-127頁)、高雄市民防總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鼓山中隊陳報狀(卷第241-31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339-341頁)、工作狀況照片(卷第343頁)、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181頁)、醫療費用收據(卷第363-364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卷第147-160頁)、南山人壽函(卷第161-163頁)、新光人壽函(卷第131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112年1月至113年12月打零工及義交工作平均每月收入15,860元【計算式:(145,450+198,000+18,400+18,800)÷24=15,86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0,703元(包含每月租金8,000元,見本院卷第15-16頁)云云,固提出租賃契約(卷第171-178頁)、存款人收執聯(卷第179頁)為憑。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5,86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248元後,已無剩餘,而其債務以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抵償後,仍有1,478,134元(卷第133-143頁,計算式:1,486,639-8,505=1,478,134)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182,480元   112年度 145,450元   113年度 16,000元 2 車輛 2009年出廠車輛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05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團險,無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打零工工作收入 112年1月至5月、10月至11月 145,450元   113年5月至12月 198,000元 2 義交工作收入 112年 18,400元   113年 18,800元   114年1月至4月 5,600元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2月7日 7,150元   112年4月25日 7,610元 4 出售黃金之款項 112年5月4日 79,920元   113年11月27日 93,296元 5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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