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薛全晉
- 原告方肖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方肖祺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4年3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一第55頁)、玉山銀行陳報狀(卷一第209-215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如無記載幣別,均同)206,329元、174,963元、404,917元,有2014年出廠車輛1部,並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29,033元、美元633元(以聲請清算時 臺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32.695計算,約20,696元);另原有 保單號碼N0000000、N0000000號保單,前於112年7月4日、12月1日終止,各領回美元1,781元、1,083元之解約金。 ⒉聲請人於112年3月日至4月28日於活力悠閒國際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活力公司)任職,期間收入共69,929元;112年5月於濟茶緣飲料店任職,期間收入共6,173元;112年5月23 日至6月3日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公司)任職,期間收入共1,381元;112年6月15日起於天仁茶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仁公司)兼職,112年11月1日起轉為正職,112年6月至12月收入共167,106元,113年收入共486,546元,114年1月至6月收入共222,962元(含端午節金700元);114年2月4日領取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下稱天仁職委會)紅包1,200元;112年7月11日於康彼斯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彼斯公司)任職1日,收入695元。又其於110年7月2日至112年12月5日曾與夠麻吉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夠麻吉公司)合作銷售抵用券、外帶組合餐兌換券等方案,112年9月至11月收入共15,812元;於111年10月 至112年7月每月領取租金補助2,640元;於112年4月6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其他補助、津貼或給付 。 ⒊上開各情,有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一第21-25、393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一第233-235頁)、債權人清冊(卷一第295-29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一第247-251頁)、當事人信用報告(卷一第253-29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一第301-303頁) 、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一第401-407頁)、社會補 助查詢表(卷一第147-149頁)、租屋補助查詢表(卷一第151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卷一第519頁)、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函(卷一第16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卷一第163頁)、健保投保資料(卷一第305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二第21-25頁) 、存款資料(卷一第241、315、399、413-465、533頁)、 帳戶存入款項說明(卷一第530頁)、活力公司陳報狀(卷 一第159頁)、全家公司函(卷一第227頁)、天仁公司陳報狀(卷一第175-177頁)、天仁職委會陳報狀(卷一第179-185頁)、服務證明書(卷一第245頁)、薪資表(卷一第317-391、541-568頁)、康彼斯公司函(卷一第153-157頁)、夠麻吉公司函(卷一第223-225頁)、凱基人壽函(卷一第473-477頁)可參。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及收入情形,以其於114年1月至6月任職 天仁公司之平均每月收入(不含端午節金)37044元【計算 式:(000000-000)÷6=37044】,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19,24 8元(含房屋租金,卷一第233-235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7,04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9,248元後,尚餘17,796元。而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債總額約717,427元(卷一第165-173、187-197、201-221、295-299頁),扣除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9,729元(計算式:29033+20696=49729)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約3 年【計算式:(000000-00000)÷17796÷12=3】即能清償完畢 。縱計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858,584元(卷一第523頁),亦僅須約7年【計算式:(717427+858584)÷17796÷12=7】即能清償完畢。而聲請人為00年0月出生(卷一第19頁戶籍謄本),大學畢業學歷,距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至少尚有38年職業生涯,足認其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尚無不能清償之虞,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翔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