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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陳鳳龍、陳佳文、林鴻聯、曹為實、許麗淑、曾慧雯

  • 原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哲毅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文瑞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和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妍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妍璇 代 理 人 王婷儀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妍璇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下稱第26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 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 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 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 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 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准自107年8月21日 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82元,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第26號裁定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諭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 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26號裁定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支出、扶養費支出之餘額為152,935元,上開餘額扣除普通 債權人受分配金額56,082元後之餘額為96,853元(計算式:152,935-56,082=96,853),債務人主張其已償還普通債權 人(如附表),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分期付款還賣完款證明、繳款證明、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19-31 、61-87、99、103頁)。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末按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112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質權、 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其權利之行使,本居於優越之地位,得逕就其擔保物取償而滿足債權。是有別除權之債權人,既得逕就其擔保物取償而滿足債權,得不依清算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縱本院裁定債務人免責,亦不影響前揭有擔保債權人之受償權。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對聲請人之汽車貸款債權(見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卷 第132-133頁),係有擔保之債權,依前開說明,自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 (新臺幣) 1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0,000元 (已清償) 2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2,910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223元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30元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44元 6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117元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 28元     總     計    154,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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